公司成立的時候,一般都是股東出資。實踐中,股東一般以現金履行出資義務,但出資方式不限于現金,也可以以實物或權利出資。那么,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還是入股的概念呢?下面,農業鑒定網將為讀者提供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或入股的概念
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進一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明確土地產權關系,盤活和盤活土地資產,處置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資產。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作價出資的新設立企業。土地使用權由新設立的企業持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或抵押。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或入股的程序
1、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必須依法批準;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國有控股公司試點企業,方可通過**投資(入股)方式劃撥土地。
(2)改制企業根據批準文件,制定土地資產處置總體規劃,并向有審批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
(三)經國務院批準改制的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報土地所在地省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同一企業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資產處置審批的,可持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處置批準文件向國土資源部提交統一的公函。
2.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方式受范圍限制;
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根據行業、企業類型和改革的需要,采取不同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和管理政策。其中,可以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股份)的行業和企業有:
(一)根據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自然壟斷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干企業,主要采取授權經營和國有股方式向集團公司或企業注入土地資產;
(2)對于一般競爭性行業,土地應以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配置。非國有資本購買、合并、參股原國有企業時,企業原劃撥土地經評估作價后,可以與其他國有資產一起轉為國有股份,通過股權轉讓逐步實現;
(3)**計劃內承擔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國有企業,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使用,也可通過出資(入股)方式將土地資產注入企業。
三.注冊資本認購可能出現的問題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也是在實行訂閱制的時候相應推出的。條例規定,企業必須在公示系統中如實公示認購和實收金額,方便公眾查詢。如果別人發現你的公司在和你簽訂大型經濟合同之前支付的少了,可能會懷疑你的實際履行能力,也許合同就不簽了,生意就泡湯了。
認繳資本越多越好。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出資的,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可以在約定的出資期限屆滿前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