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損失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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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海洋漁業廳近日聯合發布了《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賠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在山東省管轄海域內,對因違法建設項目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不僅要依法懲處,同時也彌補了海洋生態環境變化所造成的損失。造成使用海洋為合法建設項目。山東每年批準使用的海域面積約1000公頃,呈遞增趨勢。此外,石油泄漏等不可預測的污染事件對海洋生態造成了巨大的破壞。長期以來,由于缺乏相關的賠償和賠償方法和規定,主管部門往往難以代表實施賠償和賠償請求。根據林業評估鑒定公司規定,在山東省管轄海域發生海洋污染事故、非法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等活動,造成海洋生態破壞的,應當從事海洋工程、沿海工程建設和海洋工程建設。造成海洋生態環境變化的,應當支付海洋生態損害賠償金、海洋生態損失賠償金。這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懲治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據。根據相關的水產損失鑒定的辦法,建設工程非法利用海洋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為損害賠償,合法利用海洋建設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為損害賠償。補償。評估方法根據不同的海洋工程和沿海工程對被占用海域的影響,對損害賠償和損失賠償的時限和倍數有不同的規定。按照評估方法,每50公頃海域(以省用海主管部門批準為基準單位),按用海年限20年計算,海洋生態補償費用為1000萬元。損失可以賠償。根據本辦法規定,海域利用、海水利用等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中應當包括海洋生態損失補償。申請人不支付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中止有關審批程序。據了解,山東省每年有10余起海上溢油等污染事故賠償超過1000萬元的案件,水產損害賠償預計將超過1.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