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植保事故糾紛現場鑒定辦法條為規范植保事故糾紛現場鑒定程序和方法,合理、公正解決植保事故糾紛,保障受害者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植物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植保事故糾紛現場鑒定,是指因植物保護投入品質量,或采取植物保護措施不當,或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或人為傳播限定性有害生物造成危害等原因,導致植物田間出苗、植株生長、植物產量、產品品質等受到影響,雙方當事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程度存在分歧,為確定事故原因或損失程度而進行的現場技術鑒定活動。第三條現場鑒定由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植保植檢機構組織實施。第四條處理植保事故糾紛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申請現場鑒定;植保事故糾紛當事人可以共同申請現場鑒定,也可以單獨申請現場鑒定。鑒定申請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鑒定的內容和理由,并提供相關材料??陬^提出鑒定申請的,植保植檢機構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申請人簽字。第五條植保植檢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保植檢機構對現場鑒定申請不予受理:(一)申請人提出鑒定申請時,需鑒定現場的植物生長期已錯過該植物典型性狀表現期,從技術上已無法鑒別所涉及的植保事故糾紛起因的;(二)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行政主管部門已對植保事故糾紛做出生效判決和處理決定的;(三)受當前技術水平的限制,無法通過現場鑒定的方式來判定影響植物田間出苗、植株生長、植物產量、產品品質等原因的;(四)有確鑿的理由判定糾紛不是植保事故所引起的;(五)因其他原因,植保植檢機構認定不可受理的。第六條植保事故糾紛現場鑒定由植保植檢機構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專家鑒定組由鑒定所涉及方面的植保專家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種子、栽培、氣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名單應當征求申請人和當事人的意見,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在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五年以上。第七條專家鑒定組人數應為5人以上的單數,由1名組長和若干名成員組成。第八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申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申請其回避:(一)植保事故糾紛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親屬的;(二)與植保事故糾紛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植保事故糾紛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第九條專家鑒定組進行現場鑒定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有關情況,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與現場鑒定有關的材料。申請人及當事人應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實資料和證明。不配合或者提供虛假資料和證明,對鑒定工作造成影響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后果。第十條專家鑒定組進行現場鑒定時,應當通知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到場。專家鑒定組根據現場情況確定取樣方法和鑒定步驟,并獨立進行現場鑒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現場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要恪盡職守,秉公鑒定,廉潔自律,禁止接受吃請和收受好處;禁止借鑒定之機為自己和親友謀利;要認真遵守鑒定程序,禁止違反程序鑒定。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現場鑒定:(一)申請人不到場的;(二)需鑒定的現場已不具備鑒定條件的;(三)因人為因素使鑒定工作無法開展的。第十二條專家鑒定組對鑒定的植物生長情況進行鑒定時,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因素:(一)植物生長期間的環境、氣候、土壤、水源、種子、栽培管理等情況;(二)該批植保投入品的室內鑒定結果;(三)該批植保投入品在其他地塊的使用和對植物的影響情況;(四)影響植物生長的其他因素。第十三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植保法規、標準,依據相關的專業知識,本著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及時做出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現場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第十四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制作現場鑒定書。現場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鑒定申請人名稱、地址、受理鑒定日期等基本情況;(二)鑒定的目的、要求;(三)有關的調查材料;(四)對鑒定方法、依據、過程的說明;(五)鑒定結論;(六)鑒定組成員名單;(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第十五條現場鑒定書制作完成后,專家鑒定組應當及時交給組織鑒定的植保植檢機構。植保植檢機構應當在5日內將現場鑒定書交付申請人。第十六條對現場鑒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鑒定書15日內向原受理單位的上一級植保植檢機構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并說明理由。上一級植保植檢機構對原鑒定的依據、方法、程序等進行認真審查,認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鑒定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組織專家鑒定。再次鑒定申請只能提起一次。當事人雙方共同提出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申請由雙方共同提出。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場鑒定無效:(一)專家鑒定組成員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虛作假的;(二)其他違反鑒定程序,可能影響現場鑒定客觀、公正的。現場鑒定無效的,由植保植檢機構重新組織鑒定。第十八條參加現場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接受鑒定申請人或者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現場鑒定書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河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