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又稱土地權利登記,是指**專門機構依法登記所有土地權利的制度。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我國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抵押、地役權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土地權利在土地登記簿上進行公示的行為。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民法理論,登記是一項法律規定,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宣傳權利。所謂公示,是指向公眾展示物權變動的含義。物權是專屬財產權,是對世界的權利,是**的權利。除了物的權利人,其他人都是權利人。物權變動(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必須遵循公示原則,即物權變動必須經過法律公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土地登記后,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更正登記按照一般土地登記程序辦理,即按照原土地所有者或原登記宗地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記申請表進行補充地籍測量,并將土地變更登記審批表報原登記發證機關審批,并更換或更換土地登記卡和登記簿。同時,應當書面通知原土地證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原土地證的變更、更換或者注銷手續。
附件:土地登記的特點
1.強制。當事人的土地權利必須依法登記,未登記的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可以根據情節予以處罰。
2.公眾信任。土地登記是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制定程序,審批土地的權屬、面積和用途,登記發證,確保土地登記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是一項法定程序。
3.完整性和連續性。出租車的登記必須統一進行,分割是不允許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保持土地資料的連續性。
4.保護性。**通過土地登記,確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保護土地公有制不受侵犯,為充分、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提供法律保障。該制度不可侵犯,為充分、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