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價格評估適用范圍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方案》提出,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
《方案》清晰了適用范圍:
(一)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本計劃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職責:
1.發作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情的;
2.在**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要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作環境污染、生態損壞事情的;
3.發作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結果的。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歸納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損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要素,清晰詳細景象。
(二)以下景象不適用本計劃:
1.觸及人身損傷、個人和團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職責法等法令規定;
2.觸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令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