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變更如何登記?變更登記的,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土地用途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變更:
1 .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土地用途變更將直接導致土地出讓**高年限變更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變更。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化。
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均規定,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出讓方的同意或批準。土地利用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還應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用途變更協議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
因此,在征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協議,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并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