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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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環境損害鑒定第四十五條 噪聲損害鑒定。包括識別噪聲源,評估噪聲強度和影響范圍;確定噪聲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包括家禽、家畜、水產、特種、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如死亡、減產、疾病等)數量和程度;判定噪聲污染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噪聲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第四十六條 振動損害鑒定。包括識別振動源,評估振動強度和影響范圍;確定振動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的數量和程度;判定振動污染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振動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第四十七條 光損害鑒定。包括識別光污染源,評估光污染強度和影響范圍;確定光污染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的數量和程度;判定光污染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光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第四十八條 熱損害鑒定。包括識別熱污染源,評估熱污染強度和影響范圍;確定熱污染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的數量和程度;判定熱污染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熱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第四十九條 電磁輻射損害鑒定。包括識別電磁輻射源,評估電磁輻射強度和對環境的影響范圍;確定電磁輻射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的數量和程度;判定電磁輻射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電磁輻射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第五十條 電離輻射損害鑒定。包括識別電離輻射源,評估電離輻射強度和對環境的影響范圍;確定電離輻射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的數量和程度;判定電離輻射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電離輻射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第九章 附 則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