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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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飼料原料,是指來源于動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礦物質,用于加工制作飼料但不屬于飼料添加劑的飼用物質。 (二)單一飼料,是指來源于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礦物質,用于飼料產品生產的飼料。 (三)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是指由兩種(類)或者兩種(類)以上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為主,與載體或者稀釋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包括復合預混合飼料、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維生素預混合飼料。 (四)濃縮飼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質、礦物質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 (五)配合飼料,是指根據養殖動物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 (六)精料補充料,是指為補充草食動物的營養,將多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 (七)營養性飼料添加劑,是指為補充飼料營養成分而摻入飼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飼料級氨基酸、維生素、礦物質微量元素、酶制劑、非蛋白氮等。 (八)一般飼料添加劑,是指為保證或者改善飼料品質、提高飼料利用率而摻入飼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 (九)藥物飼料添加劑,是指為預防、動物疾病而摻入載體或者稀釋劑的獸藥的預混合物質。 (十)許可證明文件,是指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 第五十條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管理,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