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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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表水與沉積物環境損害鑒定第十二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地表水與沉積物環境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水功能,識別特征污染物,確定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基線,確認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質量是否受到損害,確定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修復方案建議,評估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損害數額,評估修復效果等。第十三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水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水生態系統功能,識別瀕危物種、優勢物種、特有物種、指示物種等,確定水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與基線水平,確認水生態系統功能是否受到損害,確定水生態系統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水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水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水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第十四條 地表水和沉積物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植物(包括農作物、林草作物、景觀或種用等種植物和野生植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地表水和沉積物污染與植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植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植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第十五條 地表水和沉積物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動物(包括家禽、家畜、水產、特種、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和野生動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地表水和沉積物污染與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動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動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