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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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鑒定第十六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環境空氣損害鑒定。包括識別特征污染物,確定環境空氣基線,確認環境空氣質量與基線相比是否受到損害,確定環境空氣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環境空氣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廢氣治理方案建議,評估環境空氣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第十七條 環境空氣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植物(包括農作物、林草作物、景觀或種用等種植物和野生植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環境空氣污染與植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植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植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第十八條 環境空氣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動物(包括家禽、家畜、特種、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和野生動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環境空氣污染與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動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動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第十九條 室內空氣污染損害鑒定。包括確認住宅、辦公場所、公共場所等全封閉或半封閉室內環境空氣質量與基線相比是否受到損害,確定室內空氣污染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室內空氣污染的原因,制定室內空氣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室內空氣污染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第二十條 室內空氣污染致人體健康損害鑒定。包括確定人體健康損害(如死亡、疾病、癥狀或體征等)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室內空氣污染與人體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評估人體健康損害數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