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破壞的科學概念的基本功能是識別生態破壞的真實面目。但是,生態破壞的科學概念未能令人滿意地錯放了概念之間的關系,定義的使用以及行為者的集體缺席。
環境要素與生物要素之間的關系在方案中,生物要素和環境要素在生態破壞的概念中并列出現。從概念的擴展來看,生物元素是相對于非生物元素而言的。在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之間存在真正的包含關系。并行使用生物元素和環境元素來定義生態破壞的概念是不合適的。關于環境因素與生物因素之間的關系,由韓德培先生編輯的第七版《環境保護法》課程認為,1989年《環境保護法》和2014年《環境保護法》總結了野生動物,野生植物和將水生生物轉化為野生生物。更加精致和簡潔,避免重復,并將保護范圍擴大到包括微生物,沒有必要將生物元素與環境因素分開,并一起使用它們來定義生態破壞的概念。這使人們誤解了生物學因素和環境因素是平行的。在程序中,生態破壞概念的定義采用了廣義和枚舉的定義。該計劃中的生態破壞概念是枚舉熟悉的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以引導人們了解環境要素,并枚舉植物,動物和微生物以幫助人們理解生物要素。這些要素是人們所熟悉的環境因素和生物要素。是否枚舉不會影響人們對環境和生物因素的理解。就環境保護法2環境概念枚舉某些環境元素而言,生態環境損害的概念不需要枚舉常見且知情的環境元素和生物元素。在學術論文中,生態環境破壞的科學概念列舉了對公共環境資源的破壞,區域環境質量的下降和生態功能的下降,作為生態破壞的例子。損害公共環境資源是一個非常廣義的術語,涵蓋了區域環境質量的下降和生態功能的退化。它是生態破壞的代名詞。例如,定義生態破壞的概念就是同義詞。要確定環境質量下降為環境損害,就必須將其構成法律事實,從而導致某些法律后果,即損害賠償和責任調查。一般而言,環境質量的下降構成了生態環境的過度損失。
公共環境資源受到破壞,環境質量退化與生態功能退化之間的界限不明確,互為因果,堆積床房之間存在聯系。用這三個作為生態環境破壞的例子是不合適的。生態環境破壞可能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例如地震,海嘯,洪水等,也可能是由人為因素引起的。不同的損壞原因環境法中的生態責任有所不同。對于自然原因造成的環境損害,《環境法》規定了免責條款。例如,對于地震引起的泥石流和山體滑坡,環境法不要求任何人對生態破壞承擔法律責任。
環境損害價格評估針對人為因素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法律責任旨在貫穿人為破壞生態環境的思想;環境行政和環境司法也要求受害者遵守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