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農業技術進行司法鑒定。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農業大國。 現代農業是人類利用生產要素生產滿足自身需求的農產品的產業,其內涵極為豐富。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體的農村改革的深入開展,新的農業科學成果和新技術的不斷推廣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民的積極性。 發展農村經濟。 打破城鄉雙重管理結構模式,發展小城鎮,建立農民的生產自主權,農村利益主體的多樣化和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化,以及提高農民的意識 依法保護農村民事和刑事犯罪,涉及農業專業技術和經濟案件的行政訴訟數量在增加。 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遇到了一些復雜的農業技術問題,在處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無法解決。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他們必須遵循程序法規定的程序,并委托法定機構處理此案。 對涉及農業科學,技術和經濟的專業問題進行評估,并在交叉詢問后發布評估結論,作為案例審判和判斷的依據。 農業技術鑒定鑒定的出現適應了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有利于解決當前司法鑒定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即鑒定鑒定的需求日益增加,人們的鑒定能力不足 。(2)農業技術的法證認證增加了司法認證實踐的類型。 農業技術鑒定是按照法律程序對司法鑒定人員進行法律鑒定,鑒定和判斷的技術活動。 涉及農業技術的司法鑒定活動具有司法鑒定的基本特征,與一般農業行政鑒定和一般技術鑒定不同。 它具有技術和司法活動的雙重特征。 農業技術取證作為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別”中司法鑒定實踐的一種新增形式,擴大了我國現代法證鑒定的范圍和對象,有利于解決農業迫切需要。 司法實踐中的技術鑒定。